一、合伙未到期终止可以退回合伙资金吗
合伙时入伙投入的资金就不是个人所有了,归合伙所有, 退伙时不返还出资是要进行清算后然后按实际盈亏状况按比例退还。
二、合伙人退出机制应该如何设定
(1) 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人力股占大头,人力股至少要和一定的服务期限挂钩,甚至与核心业绩指标钩,如果合伙人未能完成服务期限,或未能达到相应的业绩指标,则其股权处置应当按约定政策执行。比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
(2) 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 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他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
(4) 鉴于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
(5) 对于离职不交出股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约定离职不退股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三、如何处理合伙人异议
当某一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应立即中止对该事务的执行。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意见表示认同,则应按照其意见予以纠正或终止该事务的执行;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意见不认同,则应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全体合伙人如果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为越权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被异议人应自觉予以纠正;全体合伙人如果认定被异议人为正当行为的,则应依多数合伙人的意见恢复该事务的执行,即使异议人有不同意见也应予以保留。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合伙人不应该完全服从于出资较多的合伙人,当有异议时,应该及时提出来,并依法解决。对于个别合伙人坚持己见,拒绝被监督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积极应对。